一、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实施。
二、出让范围
出让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条件
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出让程序
出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土地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
三、招标
招标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拟订招标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投标要求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开标和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中标结果
确定中标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拍卖
拍卖公告
出让人应当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的具体时间、地点。
拍卖程序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成交确认
拍卖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挂牌
挂牌公告
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程序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最高报价者,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不得低于起始价。
成交确认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六、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
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金缴纳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法律责任
违规处理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 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管理部门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就是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的详细解读,该规定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通过对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的详细规定,以及对出让范围、程序、合同签订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明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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