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
3 投诉处理原则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投诉的提出
1 投诉主体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投诉。
2 投诉条件
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 投诉事项属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 投诉未超过投诉时效。
3 投诉时效
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 投诉方式
投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投诉的受理
1 受理机关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投诉。
2 受理程序
- 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对于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补充材料
受理机关可以要求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投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四、投诉的调查
1 调查方式
受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2 调查要求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调查结果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五、投诉的处理
1 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受理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成立,责令改正;
- 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投诉部分成立,部分责令改正。
2 处理结果的执行
处理决定作出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3 处理结果的公示
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
1 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受理机关的法律责任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山东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山东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本办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通过明确投诉的提出、受理、调查和处理等环节,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解释:
招标投标: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最终选择中标人的过程。
投诉: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公正行为提出的异议。
投诉处理: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进行审查、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投诉人:指提出投诉的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受理机关:指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决定:指受理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责令改正、驳回投诉等决定。
通过实施本办法,山东省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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