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取原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还贷提取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租房提取
职工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退休提取
职工退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其他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出境定居的;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提取申请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提取;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提取支付
经审核批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第十四条 还贷提取额度
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第十五条 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第十六条 退休提取额度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其他提取额度
职工因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提取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提取资格。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并处以骗取、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是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程序、额度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提取条件和额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同时加强对违规提取行为的监管,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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