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宫致 2025-03-03 公积金 50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取原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还贷提取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租房提取

职工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退休提取

职工退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其他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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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出境定居的;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提取申请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提取;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提取支付

经审核批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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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第十四条 还贷提取额度

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第十五条 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第十六条 退休提取额度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其他提取额度

职工因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提取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提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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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并处以骗取、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是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程序、额度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提取条件和额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同时加强对违规提取行为的监管,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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