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二、提取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赁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提取情形。
第五条 限制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取程序
第六条 提取申请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与决定
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八条 提取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
四、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
第十条 离退休
职工离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第十二条 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
职工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规提取
职工违反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提取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规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全文,本规定明确了提取条件、程序、额度以及法律责任,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希望广大职工和单位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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