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河北省政府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缴存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八条 缴存时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赁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使用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限制
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资金运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职工责任
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骗取、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北省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自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本文标题:《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