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规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缴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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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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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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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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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登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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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申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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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基数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缴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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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义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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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对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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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查询: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便利。
缴存变更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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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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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随同转移,新单位应当自职工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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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申请:职工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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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证明应当包括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存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内容。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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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存责任: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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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责任: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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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责任: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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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释:本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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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实施: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框架内容,我们将详细阐述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总则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南京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细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明确缴存范围、比例、基数等关键要素,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
缴存范围
本细则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组织及其在职职工,规定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以及缴存基数的确定方式。
缴存程序
单位在设立后需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存情况。
缴存管理
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的缴存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处理逾期缴存或少缴的情况,职工有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缴存变更与转移
单位信息变更或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和转移接续手续,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缴存证明
职工在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证明中包含职工的缴存相关信息。
法律责任
对于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缴存或补缴,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附则
本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详细内容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希望各单位和职工能够严格遵守本细则,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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