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项目已批准或者核准;
-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 有明确的勘察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概况、勘察设计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第三章:投标
第八条: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一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与招标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勘察设计范围、工作内容、合同价款、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编制招标文件的;
-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二十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可以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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