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执法主体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执法原则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执法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 依法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 依法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
- 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 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
- 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执法权限
市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中享有以下权限:
- 询问、调查违法行为;
- 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
-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第八条 执法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调查
市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调查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
市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方式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结果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中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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