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佛山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批准或者备案;
2、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项目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相应资质。
第十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并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
第十三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四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资格:
1、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是《佛山招标管理办法》的全文,本办法旨在规范佛山市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提高经济效益和项目质量,办法涵盖了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包括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通过这些规定,佛山市旨在建立一个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自鹤壁市豫兴煤机有限公司,本文标题:《佛山招标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