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活动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盘锦市作为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招标投标活动也日益增多,为了规范盘锦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盘锦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盘锦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盘锦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管理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盘锦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条件
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有特定的招标项目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八条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标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开标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六条 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是《盘锦招标管理办法》的全文,该办法旨在规范盘锦市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为盘锦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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