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已成为珠海市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珠海市特制定《珠海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管理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条件
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
3、有明确的招标需求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珠海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投标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且应当密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一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三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珠海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能够进一步促进珠海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珠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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